(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管理、信息网络视听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研究拟订有关贯彻执行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全市重点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基础设施建设。
(三)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制机制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建设,研究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和保障措施;指导、协调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网络视听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指导和规范管理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
(五) 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全市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建设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实施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备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管理全市性重大艺术演出活动。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监督指导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
(八)研究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推进全市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公共服务建设,组织实施广播影视重大工程,扶助农村牧区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全市广播影视专用网络具体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广播影视服务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拟订相关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科技工作,指导相关科技研究和开发,推广运用高新技术,推进科技信息建设;负责监管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三)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信息网络视听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工作。
(十四)研究拟订全市“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监管出版物出版经营活动;负责全市印刷、发行市场监管工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著作权保护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五)监管全市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等;负责临河地区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及管理,指导旗县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管理全市电影市场,研究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对外交流与合作,拟订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七)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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